中日韩va无码中文字幕_亚洲va中文字幕无码久_又粗又大又黄又刺激的免费视频_成年人国产免费网站

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招標投標法 》 于 1999 年 8 30 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 2000 年 1 1 日起施行。 《 招標投標法 》 包括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

11.3.1 總則

1.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jīng)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2.基本原則

1)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3)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3.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11.3.2 招標

1.招標項目的批準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2. 招標方式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擂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3.招標人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行招標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5. 招標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① 有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② 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③ 有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臁?/span>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6.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事項。

7. 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8.招標文件

①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②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③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chǎn)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nèi)容。

④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9.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0.現(xiàn)場踏勘

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組織潛在的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11.3.3投標

1.投標人及其資格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2.投標文件編制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3.投標文件的送達與補充、修改、撤回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共同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5.投標的禁止行為

①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②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③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6.低于成本競標與騙取中標的禁止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11.3.4 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1)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nèi)容。

2)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3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2.評標

1)評標委員會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nèi)的相關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的應當更換。2)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3)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5)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

3.定標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4.中標條件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 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②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對所有投標的否決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6.確定中標人前談判的禁止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

7.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義務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它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體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8.中標通知書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9.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10.招標情況的報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1.中標人履約義務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11.3.5 法律責任

1.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法律責任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招標代理機構違法的法律責任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法律責任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泄露招投標活動有關秘密的法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5.串通投標的法律責任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nèi)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騙取中標的法律責任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上述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nèi)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7.招標人違規(guī)談判的法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上述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8.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法律責任

中標人在評審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0.不按招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1 .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nèi)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上述兩款規(guī)定。

12.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中標項目的法律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13.干涉招投標活動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違法規(guī)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14.中標無效的處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合同法 》 于 1999 3 15 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 1999 10 1 日起施行。 《 合同法 》 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其中總則包括八章,即:一般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其他規(guī)定。本課程主要介紹《合同法》總則部分規(guī)定。

11.1.4 一般規(guī)定

1.立法宗旨與適用范圍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橐觥⑹震B(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2.基本原則

① 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② 自愿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③ 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④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⑤ 不損害社會公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1.4.2合同的訂立

1.主體資格

與合同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2.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合同的內(nèi)容

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4.要約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 內(nèi)容具體確定; ② 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1 )要約的生效、撤回和撤銷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2 )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5.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l )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①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 )承諾的生效、撤回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 )超期的承諾、遲到的承諾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4 )承諾對要約的變更

承諾的內(nèi)容應當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nèi)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èi)容以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

6.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①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②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③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④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6 )訂立合同過程中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1.4.3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2.無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3.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①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②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4.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③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1.4.4 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①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③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 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履行

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nèi)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4.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yè)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債權人的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6.債權人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1.4.5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 債權的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②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 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債務人合同義務的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1.4.6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① 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② 合同解除; ③ 債務相互抵銷; ④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⑤ 債權人免除債務; ⑥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⑦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的解除

1)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④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⑤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 )解除權消滅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 )解除合同的程序

當事人一方按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5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求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1.4.7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基本形態(tài)和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預期違約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金錢債務違約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4. 非金錢債務違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5.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有關條款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6. 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①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②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③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

8.減損原則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9.合同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