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特有規(guī)定(掌握)
(一)關于電子出版物使用書號、刊號的規(guī)定
1. 出版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即“電子期刊”、“電子報紙”等),必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獲得批準后方可出版。
出版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即cn號),不得使用中國標準書號。
2.出版非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如電子書、電子游戲、計算機軟件、電子數(shù)據(jù)庫、數(shù)字圖像或圖形素材庫等),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tài)、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
3.電子出版物的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只能用于出版相對應的電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紙介質書刊和其他類型的出版物。
(二)關于電子出版物的版本著錄項目
1.必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志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制作單位、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及書號的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2.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后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還應當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三)關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
1.圖書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可以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電子出版物,并參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圖書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單位為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書以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樣品。
3.申請書須寫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shù)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4.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的,發(fā)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和復制委托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