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權: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身心健康權:包括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如:合理安排學習時間和作業(yè)量、合理安排學生的體育鍛煉、定期組織身體檢查;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安排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等。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學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的自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師不得因為各種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
人格尊嚴:指學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嚴的權利,如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漫罵、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有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隱私權指:學生有權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讓他人獲知或干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如教師不得隨意宣揚學生的缺點或隱私,不得隨意私拆、毀棄學生的信件、日記等。
名譽權和榮譽權:指學生有權享有大家根據(jù)自己日常生活行為、作風、觀點和學習表現(xiàn)而形成的關于其道德品質、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會評價,有權享有根據(jù)自己的優(yōu)良行為而由特定社會組織授予的積極評價或稱號,他人不得歪曲、誹謗、詆毀和非法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