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現場踏勘與投標預備會
[案例4.16]工程施工招標組織現場踏勘程序不嚴謹
[背景]某工程施工規(guī)定于某日上午9:30在某地點集合后,招標人組織現場踏勘,采用了以下組織程序:
1、潛在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地點集合。在上午9:30分,招標人逐一點名潛在投標人是否派人到達集合地點,結果發(fā)現有兩個潛在投標人還沒有到達集合地點。招標人與這兩個潛在投標人電話聯系后確認他們在10分鐘后可以到達集合地點,于是征求已經到場的潛在投標人,將出發(fā)時間延長15分鐘。
2、組織潛在投標人前往項目現場。
3、組織現場踏勘,按照準備好的介紹內容,帶著潛在投標人邊走邊介紹。有一個潛在投標人在踏勘中發(fā)現有兩個污水井,詢問該污水井及相應管道是否要保護。招標人明確告訴該投標人需要保護,因其為市政污水干線管路。
其它潛在投標人就各自的疑問分別進行詢問,招標人逐一進行了澄清或說明。隨后結束了現場踏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