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的義務
(1)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 (法律規(guī)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銀行的調(diào)查、審查和檢查。對此,借款人應積極配合。
(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chǎn)經(jīng)營、財務活動的監(jiān)督。
(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銀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