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量意外釋放理論
1961年吉布森 、1966年哈登等人提出了解釋事故發(fā)生物理本質的能量意外釋放論。
能量在人類的生產、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人類利用各種形式的能量做功以實現預定的目的。
人類在利用能量的時候必須采取措施控制能量,使能量按照人們的意圖產生、轉換和做功。
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失去了對能量的控制,就會發(fā)生能量違背人的意愿的意外釋放或逸出,必然造成事故。
能量轉移造成事故的表現。機械能、電能、熱能、化學能
、電離及非電離輻射、聲能和生物能等。
能量達及人體,并且能量的作用超過了人們的承受能力,人體必將收到傷害。
哈登認為:在一定條件下某種形式的能量能否產生傷害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取決于能量大小、接觸時間長短和頻率以及力的集中程度。
根據能量意外釋放論,可以利用各種屏蔽來防止意外的能量轉移,從而防止事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