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債權申報和登記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例: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日,最長不得超過()個月。
A.30 1
B.30 3
C.60 3
D.60 2
答案:B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3)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jù)。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在債權申報中,應注意10個問題(參見教材111-112頁)
4、債務人的義務
5、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與組成
(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2)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兩個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4)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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