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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概述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行政處罰的類別主要有:(1)罰款;(2)責令限期改正;(3)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等。
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開除。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
剝奪政治權(quán)利、沒收財產(chǎn)。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qū)逐出境。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
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gòu)、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gòu)、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gòu)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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