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所謂無效行為,也稱無效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條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行為自始無效,即行為從實施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實施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行為人的財產恢復到行為之前的狀態(tài)。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所謂隱匿,是指將財產藏匿起來,不讓他人發(fā)現(xiàn),使他人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在破產案件中,隱匿財產主要是指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將債務人的財產藏匿起來,不讓管理人發(fā)現(xiàn),從而使管理人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而無法進行實際接管,更無法進行清理清算。所謂轉移,是指私自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賬戶,脫離他人的控制。在破產案件中,轉移財產主要是指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將債務人的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賬戶,脫離管理人的控制,從而使管理人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而無法進行實際接管。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不但妨礙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影響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且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為逃避債務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為無效行為,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jù)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所謂虛構債務,是指故意制造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借據(jù)等,從而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在破產案件中,主要是指債務人故意制造虛假的合同、借據(jù)等債務憑證,增加債務人的債務,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謂承認不真實的債務,是指債務人故意對事實上不正確、不真實的債務予以確認,隱瞞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由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并且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不但妨礙管理人履行職責,而且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行為為無效行為,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jù)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四、抵銷權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付債務,又互享債權,各自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所負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的制度。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钡咒N權對破產債權人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債權人的債權按破產程序清償通常只能得到部分償還,而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所負的債務卻須償還,抵銷權可使破產債權人在抵銷的破產債權額內得到全額償還。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抵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之前。這種互付債務,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主張抵消。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后,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不能主張抵銷。
(2)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且債權人必須向管理人提出。抵銷權的行使目的是對債權人債權的一種保障,但實際上會導致破產財產的減少,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人如管理人行使。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已經接管債務人財產,因此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主張抵銷,而不能向債務人直接提出。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這是指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對破產企業(yè)并不享有債權,僅對破產企業(yè)負有債務,但是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破產企業(yè)享有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第三人將其對破產企業(yè)的債權,全部或部分的轉讓給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使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同時也成為破產企業(yè)的債權人。這種情況下的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不得抵銷。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這是指如果債權人在對債務人負擔債務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情形存在,那么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對債務人負擔的債務,不得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為了維護抵銷權人的合法權益,《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即使債權人在對債務人負擔債務時,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也可以主張抵銷。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這是指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經知道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債權,說明該債務人已經知道了其取得的債權有可能難以得到保障。為防止濫用抵銷權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主張抵銷。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可以主張抵銷。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
《企業(yè)破產法》除規(guī)定因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被撤銷或者無效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外,還對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的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上述規(guī)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企業(yè)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相關內容:
關注:初級會計職稱成績查詢 會計職稱考試真題 合格標準 2014會計職稱招生簡章 考試時間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jié)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xié)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xié)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xù)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