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的類型
從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來看,各國并不是對所有消費品都征稅。根據征稅范圍的大小,消費稅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 狹窄型消費稅,其征收范圍主要限于一些傳統(tǒng)的應稅消費品,如煙草制品、酒精飲料、石油制品、機動車輛、游艇、鐘表、首飾、化妝品、香水等;
2. 中間型消費稅,其征收范圍要比狹窄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更廣一些,還包括一些消費廣泛的日用品、奢侈品等,如紡織品、皮革、皮毛制品、藥品、咖啡、家用電器、電子產品、攝影器材等;
3. 寬泛型消費稅,其征收范圍最廣,不僅包括更多的日用品、奢侈品,而且還包括一些生產性消費資料,如水泥、建筑材料、鋁制品、橡膠制品、木材制品、顏料、油漆等。
這三種類型的劃分僅僅具有相對的意義。從各國開征的消費稅來看,實行狹窄型消費稅的國家最多,中間型消費稅的國家數量次之,寬泛型消費稅的國家最少。
通過選擇不同的征收范圍,進而設計高低不一的稅率,確定各有側重的征收環(huán)節(jié),可以起到調整產業(yè)結構、調整消費結構、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通過選擇稅源集中、收入比較穩(wěn)定的高檔消費品作為征稅對象,以及設計較高的稅率,可以為國家籌措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狹窄型消費稅。
三、我國消費稅的歷史沿革
我國的消費稅也有著久遠的歷史。早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就開征過消費稅性質的“關市之賦”、“山澤之賦”,這些都是對特定的物品征收的消費稅。其后,各朝各代又廣泛征收過鹽稅、酒稅和茶稅等。中華民國時期,為了籌措財政收入,政府開征了專門的貨物稅。
新中國建國后,當時的政務院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特種消費行為稅納入其中。此后,政務院1951年頒布了《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1953年稅制修訂時,該稅種被取消。此后征收的貨物稅、商品流通稅,1958年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統(tǒng)一稅,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稅中相當于貨物稅的部分,1983年至1993年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相當于或部分相當于消費稅。我國1983年曾開征燒油特別稅,1989年曾對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征收特別消費稅。
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頒布《消費稅暫行條例》,決定自1994年1月1日開始征收消費稅。消費稅是原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tǒng)一稅的基礎上形成的獨立稅種。
消費稅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根據消費政策和產業(yè)政策的要求,有選擇性地對部分消費品征收,其直接目的是使消費稅成為增值稅的輔助稅種,使其既能對生產經營和消費進行特殊調節(jié),又能保障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增長,還能引導社會消費和促進良好的社會風氣的形成,使消費稅成為實現國家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重要工具,鑒于消費稅的內在特征,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總是在不斷地進行調整。
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發(fā)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一次大的調整。自2006年4月1日起,消費稅稅目由11個調整到14個:新增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取消了汽油、柴油稅目,增列了成品油稅目;取消了護膚護發(fā)品稅目;調整了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和白酒的稅率等。2008年11月5日,為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務院對《消費稅暫行條例》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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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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