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即票據法律行為,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當事人之間以產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則僅指以發(fā)生票據上的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票據法》規(guī)定的狹義票據行為,匯票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本票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支票包括出票和背書。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它是最基本的票據行為,其他票據行為必須在出票行為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持票人依背書連續(xù)證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匯票上的付款人一經承兌,就必須承擔無條件的絕對的付款責任。保證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票據行為?!镀睋ā芬?guī)定的廣義票據行為,還包括更改、涂消、禁止背書、付款、劃線(僅限于支票)、見票(僅限于本票)等行為。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要件
票據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同時,票據行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票據法》規(guī)定的特別要件。
1.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
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行為人的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即票據能力,包括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權利能力是指行為人可以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和承擔票據上的義務的資格。只要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票據權利能力。票據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的票據行為取得票據上的權利和承擔票據上的義務的資格。《票據法》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單位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
(2)票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合法、真實。《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的簽發(fā)、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有書面、簽章、記載事項和交付四項。
(1)票據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票據為文義證券,各種票據行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才能生效。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格式的票據,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
(2)票據簽章。票據簽章是票據的絕對記載事項。票據上的簽章因票據行為不同,簽章人也不相同。票據簽發(fā)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票據代理時,由代理人簽章;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等。票據上的前增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票據法》對不同票據的簽章作了明確規(guī)定,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guī)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票據記載事項。票據行為要有效成立,必須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根據記載事項的效力,票據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等。
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必須記載的事項。根據效力不同又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記載,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各類票據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主要有:一是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二是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三是票據收款人的記載。收款人是票據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據的主債權人,票據必須記載這一內容,否則票據無效。四是出票或簽發(fā)日期的記載。這是判定票據權利義務發(fā)生、變更和終止的重要標準,票據必須將此作為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票據無效。正是基于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等內容在票據上的重要性,《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金額、出票或簽發(fā)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票據法》規(guī)定付款地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若行為人沒有記載,則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視為付款地。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由當事人選擇記載的事項,該事項一經記載,即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或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就屬于任意記載事項,行為人不作記載,對票據效力不發(fā)生影響,一旦作了記載,就發(fā)生《票據法》規(guī)定的效力。
不得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禁止行為人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包括記載無效的事項和使票據無效的事項。記載無效的事項是指行為人雖作記載,但《票據法》上視作未記載,只是此項記載本身無效;票據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響。如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使票據無效的事項是指行為人記載了此類事項,不僅記載本身無效,而且使整個票據無效。如在匯票上記載附條件支付委托的,匯票無效。
另外,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guī)定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如票據上記載票據基礎關系事項等。
(4)票據交付。票據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票據實際交付給對方持有。不同的票據行為,其接受交付的相對人也不一樣。出票人須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背書人須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承兌人及保證人須將票據交付給持票人等。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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