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產受理
(一)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債務人不符合《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4)管理人的名稱或姓名及處理事務的地址;(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上述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否則清償無效。清償無效是指清償沒有法律的效力,清償的財產將被追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而不是受理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對外享有的債權予以追償,該收回的財產予以收回。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必須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如果故意違反規(guī)定不向管理人而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導致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的義務,即仍然要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這里的財產保全措施,包括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的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的限制債務人處分該財產的強制措施,包括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這里的執(zhí)行程序是指民事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程序,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包括凍結劃撥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財產等。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的財產應作為破產財產,依破產程序處理,破產申請受理前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是為某一個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破產程序則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公平的受償,因此為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后,有關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財產計人破產財產;執(zhí)行程序中止后,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所謂中止是指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因法定的事由出現,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裁定暫時停止本案的訴訟或仲裁的制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管理人,但是管理人從由人民法院指定到實際接管債務人的財產,仍需要有一個時間上的過程,因此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對尚未終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以便于管理人接管財產,從而更好地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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