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題18分)
案情:鴻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從事生物醫(yī)藥研發(fā)。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別為37%、30%、19%、14%;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公司成立后,經營狀況一直不錯。
2013年8月初,為進一步拓展市場、加強經營管理,公司擬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騏黃公司,并通過股東大會形成如下決議(簡稱:《1號股東會決議》):第一,公司增資1000萬元;第二,其中860萬元,由騏黃公司認購;第三,余下的140萬元,由丁認購,從而使丁在公司增資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變,而其他各股東均放棄對新股的優(yōu)先認繳權;第四,繳納新股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13年8月31日。各股東均在決議文件上簽字。
之后,丁因無充足資金,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所認繳出資的繳納;騏黃公司雖然與鴻捷公司簽訂了新股出資認繳協議,但之后就鴻捷公司的經營理念問題,與甲、乙、丙等人發(fā)生分歧,也一直未實際繳納出資。因此,公司增資計劃的實施,一直沒有進展。但這對公司經營并未造成很大影響,至2013年底,公司賬上已累積4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
2014年初,丁自他人處獲得一筆資金,遂要求繼續(xù)實施公司的增資計劃,并自行將14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同時還主張對騏黃公司未實際繳資的860萬元新股的優(yōu)先認購權,但這一主張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
鑒于丁繼續(xù)實施增資的強烈要求,并考慮到難以成功引進外部戰(zhàn)略投資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如下議案:第一,公司仍增資1000萬元;第二,不再引進外部戰(zhàn)略投資人,由公司各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認繳新股;第三,各股東新增出資的繳納期限為20年;第四,丁已轉入公司賬戶的140萬元資金,由公司退還給丁。就此議案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簡稱:《2號股東會決議》),甲、乙、丙均同意并簽字,丁雖簽字,但就第二、第三與第四項內容,均注明反對意見。
之后在甲、乙的主導下,鴻捷公司經股東大會修訂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辦理完畢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
2014年底,受經濟下行形勢影響,加之新產品研發(fā)失敗,鴻捷公司經營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設備款債務1000萬元,公司賬戶中的資金已不足以償付。
問題:
1.《1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2.就騏黃公司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行為,鴻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
3.丁可否主張860萬元新股的優(yōu)先認購權?為什么?
4.《2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1號股東會決議》的關系如何?為什么?
5.鴻捷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中,何時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為什么?
6.就鴻捷公司不能清償的1000萬元設備款債務,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個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為什么?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