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1994年1月24日11時25分,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yè)聯(lián)合集團公司所屬雞西礦務局二道河子煤礦多種經營公司七井發(fā)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其中女職工37人)、傷3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七井曾于1992年和1993年被東北內蒙古煤炭聯(lián)合集團公司多種經營公司授予A級質量標準化井。施工七井與六井相貫通的西主運巷,屬于技術改造工程,沒有設計,礦多種經營公司把此項工程僅作為一般掘進巷道對待。局多種經營公司對該項工程沒有引起重視,只是口頭同意。沒有制定貫通后相應的可靠的隔爆等安全設施。
1月24日早6時40分,七井井長劉倫發(fā)、生產副井長劉培愛,六井井長李君分別召開七井、六井班前會。會議按照礦多種經營公司22日決定,對各井25日停產放假一事做出統(tǒng)一安排和部署,對所屬各段隊當班的工作做了安排布置。8時左右,七井87人,六井24人分別入井。當天正值公司對各井進行月末驗收,七井主任工程師黃波和七井各段段長與公司地測科主測王敬輝等4名測工入井,對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工作面進行檢查驗收。
七井于9時停電,七井左三工作面風電閉鎖裝置,因故障于1月22日拆除,至24日仍未能及時更換。井下停電停風,引起瓦斯積聚。停電后,工人仍在井下工作。11時25分,在左三工作面,放炮員正在進行放炮作業(yè),其他人員處于躲炮位置。因放炮員違章使用煤電鉆電源插銷,明火放炮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在99名遇難者中,七井遇難人員多為沖擊傷,而六井遇難人員均為CO中毒,沖擊傷不明顯。
當天,七井主任工程師黃波和七井各段段長與公司地測科主測王敬輝等4名測工對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工作面地質變化和瓦斯量增加未予以重視,當時驗收了左三、右四、右二工程,并于11時許升井。剛升井就聽到井筒傳出一聲轟響,爆炸發(fā)生了。事故調查發(fā)現(xiàn),七井制定了工作面停風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瓦斯巡視員對巡路線、巡視點和檢查時間、巡視記錄不清;入井人員沒有配備自救器;井下沒有隔爆設施和消塵灑水系統(tǒng);特種作業(yè)人員(瓦斯檢查工、放炮工等)未按規(guī)定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對女職工入井問題,礦務局始終沒有徹底解決。
1.試根據(jù)上述資料分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參考答案:
直接原因: 七井左三工作面風電閉鎖裝置,因故障于1月22日拆除,至24日仍未能及時更換造成瓦斯積聚;放炮員違章用煤電鉆電源插銷、明火放炮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間接原因: (1)井下通風瓦斯管理混亂。 沒有執(zhí)行工作面停風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拆下的風電閉鎖裝置沒有及時更換,為違章在停風區(qū)域內用煤電鉆電源插銷明火放炮提供了條件。 (2)現(xiàn)場作業(yè)組織管理混亂。礦井為了在放假前驗收而搶進度,增加入井人員,多工種交叉作業(yè),沒有統(tǒng)一調度指揮,造成人員傷亡嚴重。 (3)技術改造工程無設計,上級部門把關不嚴格。技術改造工程,沒有設計,領導重視不夠,沒有貫通后可靠的隔爆等安全設施,導致事故波及鄰井,造成災害擴大。 (4)礦多種經營公司和七井缺乏礦井災害預防意識。 入井人員沒有配備自救器;井下沒有隔爆設施和消塵灑水系統(tǒng);礦井沒有編制災害預防計劃。 (5)職工隊伍培訓差、素質低,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特殊工種人員沒有按規(guī)定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有的瓦斯檢查員無證上崗,沒有達到應知應會標準。 (6)礦井安全管理標準低,抗災能力差。存在諸多安全問題的七井,在92年、93年被東北內蒙古煤炭聯(lián)合集團公司多種經營公司連續(xù)兩年授予A級標準化礦井。 (7)對于女職工人井問題,礦務局沒有徹底解決。 2.根據(jù)《安全生產法》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根據(jù)事故原因和責任的分析,經過事故聯(lián)合調查領導小組研究,對事故有關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七井井長劉倫發(fā),是該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通風和生產技術管理混亂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生產副井長劉培愛,負責全井生產技術工作,對井下生產組織和機電設備管理混亂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2)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礦多種經營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礦多種經營公司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七井安全管理負有領導責任。 (3)雞西礦務局局長,是雞西礦務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多種經營公司系統(tǒng)安全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局多種經營公司總經理,是局多種經營公司系統(tǒng)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東北內蒙古煤炭聯(lián)合集團公司總經理是東煤系統(tǒng)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多種經營公司系統(tǒng)安全工作指導、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 3.提出防止同類事故措施建議。 這起事故的主要教訓是,煤礦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法制觀念不強,執(zhí)法意識薄弱,沒有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不能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東北內蒙古煤炭聯(lián)合集團公司、礦務局、礦放松了對多種經營公司系統(tǒng)小井的安全管理,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標準;礦井管理混亂、職工培訓教育跟不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現(xiàn)象嚴重。建議強化的防范措施如下: (1)切實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強化依法治礦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 (2)要理順多種經營公司系統(tǒng)生產和安全管理體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 (3)切實加強對礦務局所屬各類小井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礦山安全法規(guī),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標準。 (4)雞西礦務局要按《礦山安全法》規(guī)定,盡快研究解決女職工從事井下勞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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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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