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1 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商品目錄》
1987.1.22編制了第一部《海關法》
1987.7.1 實施
2000.7.1修改《海關法》
2001.1.1實施
1998成立走私犯罪偵察局
2003.1.1改名海關總署緝私局
臨時注冊登記為7日
審請材料后5日內告知申請補正的全部內容
注冊登記:90日內到企業(yè)所在地海關登記并發(fā)證書
收發(fā)貨人證書為3年 30日變更直接核發(fā)
報關員離職之日起7日內辦理注銷手續(xù)
暫停6個月:1,工作疏忽,處10%以下罰款,嚴重的撤消(同報關員)
2,拖稅,不履行
3,供他人或非法代理他人,處5萬以下罰款,嚴重的撤消(同報關員)
撤消:1,走私犯罪或(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