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國際貿易術語The Terms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一. 貿易術語的含義(價格構成因素/交貨條件)和作用.(省時/省力/省財)
二. 三個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一)1932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華沙---牛津規(guī)則>(主要用于CIF 術語)
(二)1941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主要適用于美洲國家)
(三)2000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注意: “慣例”的效力問題.
三.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一) 就其慣例本身所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 英文縮寫的表達方式: INCOTERMS2000
2. 該術語使用的廣泛性.
3. 它的編寫機構.
4. 它的生效日.
5. 該慣例所包含的兩個主要內容(13種術語的解釋及買賣雙方義務對照表)
(二) 四組 13種貿易術語.
1. 四組13種貿易術語的英文縮寫方式及中文含義.
注意: 按照交貨地點/風險轉移界限/費用劃分/運輸方式/后隨地點[Page]
這五個要素去理解和記憶.
2. 掌握每一組術語的合同性質及特點.
(三) 對三種最常用貿易術語FOB; CFR和CIF的理解.
1. 掌握三種術語各自的英文全稱 確切含義和相互之間的關系.
2. 了解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義務對照表)
3. 在使用時應該注意的七個問題: 即:
(1)在使用FOB 術語情況下的“船貨銜接”問題以至于由此產生出的風險轉移和費用劃分的變化.
(2)在FOB術語情況下 賣方在不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條件下 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替買方承辦訂艙手續(xù).
(3)三種術語下后綴的不同地點(裝運港或目的港)所表示出的不同含義.(運輸合同的訂立以及運輸費用的承擔上)
(4) 三種術語在風險轉移界限劃分上的一致性,且同屬裝運合同性質 其裝運時間和交貨時間是一致的.(與到貨合同性質的區(qū)別)
(5)在FOB 和CFR術語情況下,雙方都“無義務”訂立保險合同的含義.
(6)賣方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特別是在CFR 項下.
(7)象征性交貨問題.(以交付單據的方式代替實際交貨的方式)
(四) 三種最常用貿易術語的變形: FOB; CFR和CIF.
1.變形的原因.(解決在裝運港的裝船費 平艙理艙費用以及在目的港卸貨費的承擔問題)
注意: 貿易術語的變形不應該改變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限.(傳統(tǒng)觀點)
2. FOB術語下的五種變形以及CIF術語下的四種變形.( CFR與CIF等同)
注意:
a. 變形后的行為主動方均為賣方.
b. 班輪條件在變形后的雙層含義.
c. FOB術語下理艙與裝船 平艙與裝船的互含關系.
d. 明確在FOB術語下
所涉及的是裝船費用問題;而在CIF和CFR兩術語下所涉及的是卸貨費用問題.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