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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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有關的法律原則,如果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得到全部、部分或如期履行,有關當事人對以依據(jù)法律或合同的規(guī)定,在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和范圍內,免除其相應的責任。
2、 如因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可以解除合同。
3、 如不可抗力只是部分的或暫時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可以部分履行或延遲履行,同時當事人無須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nbsp;
(一) 通知和證明
1、<公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事件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在合理時間段里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 如一方要援引不可抗力免責,應當就不可抗力事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2、 在我國有關的證明文件一般由“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出具,外方大多由“當?shù)氐纳虝虻怯涀缘墓C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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