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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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器材, 通訊設備進口管理
為了保障無線信號暢通, 維護無線通訊秩序, 保衛(wèi)國家安全, 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依法管理有發(fā)射能力的無線電設備及無發(fā)射能力的收信無線電設備的整機及整套散件. 上述設備進口時, 海關憑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及其授權的省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簽發(fā)的<<無線電設備入關通知單>>驗收.
無線電器材, 通訊設備進口管理的范圍是:
有發(fā)射能力的無線電設備, 收信設備, 衛(wèi)星接收, 定位系統(tǒng), 通訊保密機等.
無線電器材, 如無線話筒, 無線對講機, 無線對話機, 手持電話, 無線尋呼機等.
其發(fā)功率大于100毫瓦的玩具對講機, 遙控玩具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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