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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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進出境貨物
(一)過境、轉運、通運貨物
1. 過境貨物
(1) 過境貨物是指從境外啟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xù)運往境外的貨物。
(2) 過境貨物的范圍:
A:與我國有過境貨物協議的國家的過境貨物;——按有關協定準予過境
B:與我國有鐵路聯運協議的國家收發(fā)貨的過境貨物;——按有關協定準予過境
C:同我國沒有上述相關協議國家收發(fā)貨的過境貨物——應經國家經貿、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海關備案后準予過境
(3) 禁止過境貨物的范圍:
A: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或者禁止貿易的國家和地區(qū)的貨物;
B:各種武器、彈藥、爆炸品及軍需品(通過軍事途徑運輸的除外);
C:各種烈性毒藥、麻醉品和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D:我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過境的其他貨物物品。
(4) 過境期限:6個月,經海關同意可延長個月
2. 轉運貨物
(1) 轉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而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繼續(xù)運往境外的貨物。
(2) 手續(xù):載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后承運人在《進口載貨清單》上注明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地和到達地,并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境,經海關同意后在指定地點換裝運輸工具,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運送出境。
(3) 期限:必須在3個月內辦理海關有關手續(xù)并轉運出境,超出3個月的海關按規(guī)定提取變賣處理
3. 通運貨物
(1) 通運貨物:是指由境外起啟運,由船舶、航空器進境并由原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貨物。
(2) 手續(xù):運輸工具負責人提交注明通運貨物名稱和數量的《船舶進口報告書》或者國際民航機使用的《進口載貨艙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海關對通運貨物予以核查,并監(jiān)管貨物實際離境。
(二)進出境快件
1. 快件是指進出境快件營運人,以向客戶承諾的快速商業(yè)運作方式承攬、承運的進出境貨物、物品。
2. 進出境快件的申報
(1) 文件類:提交《KJ1報關單》、總運單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2) 個人物品類:提交《個人物品報關單》,每一進境快件的分運單、經營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其他單證;
(3) 貨物類進境快件報關:
A:關稅額在50元以下的貨物和海關規(guī)定準予免稅的貨樣、廣告品,提交《KJ2報關單》、每一進境快件的分運單、發(fā)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B:應予征稅的貨樣、廣告品提交《KJ3報關單》、每一進境快件的分運單、發(fā)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C:其他貨物類進境快件一律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報關。
(4) 貨物類出境快件報關:
A:貨樣、廣告品,提交《KJ2報關單》、每一進境快件的分運單、發(fā)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B:其他貨物類進境快件一律按出口貨物報關程序報關。
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出境快件在運輸工具離境3小時之前,應當向海關申報。
(三)無代價抵償貨物
1. 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口貨物在征稅或免稅放行后,發(fā)現貨物有殘損、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境外承運人、發(fā)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
2. 基本特征:
(1) 是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害賠償;
(2) 海關對原申報進口的貨物已經放行;
(3) 抵償貨物是指對損壞部分或短缺部分進行賠償。
3. 報關程序
(1) 不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的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報關程序:收貨人憑原進口貨物的報關單、稅款繳納憑證、索賠協議和商檢證書向海關申報;
(2) 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的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報關程序:同上一致,但是如與進口的貨物在品名、數量、價值及貿易性質等方面完全一致的,可以在原進口貨物已經退運出口的條件下免領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免稅放行。如原進口貨物未退運出境或者無法提供相應單證說明原進口貨物已經退運出境的,則應補辦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征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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