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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出版管理
地圖出版是指將編制的地圖作品編輯加工,經過復制并由具有法定地圖出版資質的專業(yè)出版機構向公眾發(fā)行。
1)地圖出版機構管理
按照《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設立專門地圖出版社或者調整已設立的專門地圖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范圍,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xù)前,應當征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普通地圖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如中國地圖出版社等,可以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各種地圖。地方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各種地圖。中央級專業(yè)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yè)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yè)的專題地圖。地方專業(yè)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yè)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yè)的地方性專題地圖。
2)地圖出版管理
關于地圖出版管理,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出版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版繪有國界線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界線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圖)的,在地圖印刷前,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送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2)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fā)行。地圖出版物發(fā)行前,有關的中央級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送交樣本,并將樣本一式兩份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3)出版地圖應當注明地圖上國界線畫法的依據(jù)資料及其來源;廣告、商標、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中的示意地圖除外。
(4)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中、小學教學地圖,由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其他中央級出版社出版中、小學教學地圖,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但是,中、小學教科書中的插附地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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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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