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審計監(jiān)督,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斷提高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正確評價投資效益,根據重府(1995)44號文《關于加強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算審計的請示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資項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撥款、貸款、自籌資金等形式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審計,是指公司審計部依照公司總部規(guī)定對負責范圍的投資項目實施開工前、建設期間、竣工結算全過程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審計范圍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擴建、改建的技術改造、環(huán)境保護,房屋裝修、裝飾及零星維修等(以下對上述項目簡稱基建項目)土建及安裝工程。
第五條所有基建項目,投資單位在支付工程價款時,必須按照合同和公司規(guī)定留足工程合同造價20%的尾款,經審計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規(guī)定和未經審計決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視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行為處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造價在10萬元以上項目(含各子公司、經營實體)必須實行招投標。
第七條審計機構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審計監(jiān)督,內容包括投資項目的標底的制定、競標、議標、定標等環(huán)節(jié)是否符合程序;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資的經濟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的條款是否科學、具體、明確等。
第八條基建項目預算、結算審計主要是審查基建工程預算、結算的合規(guī)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重點審查:
1.是否執(zhí)行國家、地方預算定額;是否按國家或地方政策調整材料價格、調整定額等的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2.審查是否正確套用定額標準;
3.審查是否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guī)定標準收取費用;
4.審核主要材料價格的真實性;
5.審查是否按施工圖及更改資料計算工程工作量,同時審查更改資料的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國家規(guī)定的計費程序操作,有無違反操作程序多計費的問題;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標書的要求執(zhí)行,有無偷工減料,有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
8.現場簽證是否真實、正確;
9.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基建項目預算、結算審計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項目主管部門向**部報送當年(或次年)基建項目投資計劃以及當年基建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計劃,審計部據此作出基建項目審計計劃,報公司總部批準實施。
2.基建項目承辦單位將預算、結算審計資料報送審計部。結算資料在竣工項目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特殊情況除外)送審計稽查部。
其資料包括:
?。?)預算審計
基建項目預算審計資料包括:
?、倩椖砍修k單位編制的預算書;
?、谠擁椖康氖┕D;
?、墼O計變更通知;
?、茉O計交底會議紀要;
?、菟?、地質勘察資料;
?、奘┕挝毁Y質等級證書、取費證明書。
(2)基建項目結算審計資料包括:
?、夙椖砍薪▎挝痪幹频墓こ淘靸r結算書;
②施工合同書、招標書;
③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通知、現場簽證記錄;
?、茏鳛閮r差調整依據的價格簽證單;
?、菁追焦Y料(設備)明細表;
?、蘅⒐を炇請蟾?;
?、咚?、地質勘察資料;
⑧設計交底會議紀要;
⑨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取費等級證書;
?、馀c結算有關的其他資料。
3.審計稽查部收到完整、齊全的預算、結算審計資料后,立即組織審計。其審計工作時限:***。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在規(guī)定的審計時間內將審計的初步結果先與施工單位(乙方)交換意見,征求承建單位意見后,出具審核報告,報送公司有關部門執(zhí)行。
4.經審計核定并出具的基建項目審計報告,作為投資單位財務支付工程尾款及辦理決算的依據。
第十條基建工程預算、決算審計的方式:
1.自行審計:對投資額較小的項目,由審計部組織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計。
2.委托審計:投資額較大的基建項目,由審計部統(tǒng)一負責委托經資格認定合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投資單位同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審計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雙方協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支付給受托單位。受托單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審計費用由投資單位承擔,計入相關成本項目。
第十一條各投資單位的基建工程項目,必須經專人審計后,由部門領導簽字,提交審計部門審計。項目承辦單位送審的預算、結算項目,未經領導審核,或送審的預、結算資料不齊全、不完整的,審計部門不予受理,造成后果的,由投資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審計人員參加,特別是*米以上隱蔽工程收方,必須有審計人員參與。
第十三條為切實保障和維護公司利益,對在基建項目建設中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單位及責任人員(包括審計人員),視其情況,分別處以*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經濟處罰或通報批評,嚴重違反政紀、法紀的移交公司紀律監(jiān)察部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本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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