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4/4/12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
一、審前調查的法律依據及其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
關于審前調查和審前調查的內容,《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第十條做出了如下具體規(guī)定: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審計組可以索取被審計單位下列資料: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
職責范圍或者業(yè)務經營范圍;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紙質和電子會計資料;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利有關的文件;與審計上作有關的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等,
二、對于審前調查在審計程序中順序的疑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三章:作業(yè)程序對于審計程序的要求星按照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發(fā)出審計通知這個順序排列的。這個順序可以保證審計項目在實施前能夠得到充分的審計調查支持,但是,隨著審前調查的深入、內容和深度的擴展,審計組要索取被審計單位相關資料,不免要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經營和運行的相關資料,其中也包括被審計單位涉及商業(yè)秘密的財務資判和合同文本等,或者是政府機關以及
事業(yè)單位涉及行政管理和審批的保密資料。從法律效力上說,審計通知書是賦予審計組審計權限的法律文書,沒有審計通知書的授權,審計組就沒有權力直接獲取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尤其是經營企業(yè)涉及商業(yè)秘密或者與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信息保密有關的資料。從這個角度看,在現(xiàn)行規(guī)定和實際操作中,先進行審的調查,后發(fā)審計通知書使審前調查工作在程序中的順序存在不合法的疑問。另外,這個順序在內容和范圍上也限制和約束了審前調查的深度。
審前調查土要的目的是為制訂審計方案提供依據,確定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所以,審前調查和審計通知書的順序改變不會影響到申汁程序所要達到的效果。如果在審計項目確定后,先發(fā)審計通知書,后進行審計調查,然后再編制審計方案就可以避免上述疑問的產生。
三、審前調查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審前調查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形式上忽視了審前調查的作用,孤立地把審前調查工作看做是要應付的審計程序,敷衍了事。二是從內容上,審前調查不夠深入,僅僅局限于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了解,而對關于審計方案具體內容的有關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情況,財務內部監(jiān)督控制程序和管理流程卻沒有納入到審前調查的范圍中來。三是對被審計單位業(yè)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了解不透徹,資料收集不全面。這三種情況對審計項目的確定和實施都有極大的危害,直接影響了審計項目的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不利于合理安排審計力量。
四、內容和應該達到的深度及其目的
1.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機構設置。人員、執(zhí)行的會計制度和相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作為確定審計項目的依據之一。我們的做法是對于長期的、固定的審計對象,在年初制定審計計劃之前就開始了審計調查工作,對于固定的審計對象建立相應的審計對象檔案,了解單位的基本情況。
2.將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內容從審計階段前移到審前調查階段中來,能夠更好地在審計方案中反映審計重點,合理分配審計力量。在企業(yè)審計中,掌握被審計單位資金流程,發(fā)現(xiàn)內部控制關鍵點,認定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將存在缺陷的控制點沒計的內容作為審計重點,并將其在審計方案中反映出來,科學分析原本很緊張的甲計力量。
3.掌握被審計單位業(yè)務內容。比如企業(yè)的經營范圍,資金流轉流程,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機關事業(yè)單位涉及經濟活動的業(yè)務等等。
此外,還應該注意被審計單位的擔保、信貸、銷售等經濟合同情況,用來據以分析其與單位經濟活動的相關性和合法性.以確定是否將其列入審計重點,并在審計方案中給予充足的審計力量和審計時間。取得被審計單位往來賬款的單位、金額明細,據以確定往來資金調查的比例和是否值得外調等可行性的方案內容。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