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4/4/12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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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其他審計組織接受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
事業(yè)單位的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的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的活動。其除具有財政財務審計、財經法紀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傳統(tǒng)審計的一般特性外,還具有自身諸多特點。本文擬就此談一點粗淺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行。
一、審計立項依據的專項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立項依據是指確立審計事項時的法律法規(guī)根據及相關手續(xù)。其專項性就法律法規(guī)而言,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通用法律外,還得遵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等專項法規(guī);就相關手續(xù)而言,并非依自身工作計劃,而需據各級人民政府的專項指令或各級干部管理部門的專項委托。
二、審計客體、對象和目標的差異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客體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事業(yè)單位的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的領導人員;對象即客體所負責的經營管理活動及作為其信息載體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目標為在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礎上進一步確認或免除被審計人的受托經濟責任。其差異性就客體而言,既發(fā)生了從法人或單位向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轉化,又特限于國有性質;就對象而言,既偏重于與被審計人相關的經營管理活動及信息載體,又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傳統(tǒng)范圍;就目標而言,既以常規(guī)目標為基礎,更以確認或免除受托經濟責任為核心。
三、審計內容和方法的復合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盡管因客體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就其共性可簡要歸結為:以黨政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或企業(yè)領導人員所在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為基礎,側重審查、評價責任人任職期間經濟目標的完成情況、重大經營決策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執(zhí)行財經法規(guī)情況及遵守廉政紀律情況等。其既包容了單位財政財務審計、財經法紀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又涵蓋了個人財務責任、經營責任和管理責任。而審計內容的復合性又決定著審計方法的復合性,即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既要運用某些通用審計方法,如審閱法、核對法等,還需運用某些特殊審計方法,如詢證法、比較法、分析法等。
四、審計評價標準的多重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既是實施審計時據以判斷是非、評價優(yōu)劣的準繩,又是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的根據。由于審計客體的差異性和審計內容的復合性,決定著審計評價標準的多重性。即在審計評價時,既要沿用對單位財政財務審計的評價標準,又要適用對單位財經法紀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的評價標準,還需采用對個人受托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
五、審計程序的特定性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是指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必須遵循的工作步驟和操作規(guī)程。通常包括立項、準備、實施和終結四個階段。為適應審計客體由法人或單位向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的轉化,審計程序也增加了某些特殊規(guī)定。如立項時,必須要有各級人民政府的專項指令或各級干部管理部門的專項委托;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既要主送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又要抄送被審計人;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人應圍繞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事項或企業(yè)資產、負債、損益事項寫出書面履責報告,并于審計開始后5日內送交審計組;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組應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以了解情況,征求意見;審計報告審定后,有關審計機關或其他審計組織應向下達專項指令的人民政府或給予專項委托的各級干部管理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等。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立項上的專項性、客體對象和目標上的差異性、內容和方法上的復合性、評價標準上的多重性及程序上的特定性等共同構成其自身特點。從上述\"五性\"角度把握其與常規(guī)審計的區(qū)別,顯然有助于該項活動的正常實施和健康發(fā)展,這也正是筆者不揣冒昧的動因所在。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