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jù)之外的結算方式
一、匯兌
1.匯兌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適用于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
2.比較“匯兌的撤銷”和“匯兌的退匯”
(1)匯兌的撤銷,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向匯出銀行申請撤銷的行為。
(2)匯兌的退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jīng)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回匯款的行為。
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jīng)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1)收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及經(jīng)營管理好并經(jīng)開戶銀行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企業(yè);
(2)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chǎn)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托收承付的適用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fā)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fā)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zhí))。沒有發(fā)運證件,可憑其他有關證件辦理。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3.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通知次日起計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劃給收款人。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計算,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并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guī)定。
驗貨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貨通知后,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人在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內,未收到提貨通知,應在第10天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銀行的,銀行即視同已驗貨,于10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銀行貨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貨通知沒有及時送交銀行,銀行仍按10天期滿的次日作為劃款日期,并按超過天數(shù),計扣逾期付款賠償金。
4.逾期付款的處理
(1)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項,應當根據(jù)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shù),按每天萬分之5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銀行審查拒絕付款期間,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對無理的拒絕付款,而增加銀行審查時間的,應從承付期滿日起,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2)賠償金實行定期扣付,每月計算一次,于次月3日內單獨劃給收款人。
(3)賠償金的扣付列為企業(yè)銷貨收入扣款順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賬戶余額不足全額支付時,應排列在工資之前,并對該賬戶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辦法,待一次足額扣付賠償金后,才準予辦理其他款項的支付。因此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負責。
(4)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不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三次拖欠貨款的付款人,應當通知收款人開戶銀行轉知收款人,停止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聽勸告,繼續(xù)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開戶銀行對發(fā)出通知的次日起1個月之后收到的托收憑證,可以拒絕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開戶銀行對逾期未付的托收憑證,負責進行扣款的期限為3個月(從承付期滿日算起)。對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單證的,開戶銀行應當自發(fā)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該筆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額,每天處以萬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的罰款,并暫停付款人向外辦理結算業(yè)務,直到退回單證時止。
5.拒絕付款應當注意的程序性規(guī)定
開戶銀行經(jīng)審查,認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應實行強制扣款。
凡涉及軍品的拒絕付款,銀行不審查拒絕付款理由。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適用范圍: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yè)費或根據(jù)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在辦理公用事業(yè)費委托收款時,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jīng)開戶銀行同意,報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帧⒅信鷾省?/p>
2.根據(jù)《支付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銀行可根據(jù)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時間付款。具體而言: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guī)定,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并簽收。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3.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fā)現(xiàn)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通知書。如果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4.付款人拒絕付款
由于付款人不同,拒絕付款的方式略有不同: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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