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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組成。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亦即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墩少彿ā窙]有將國有企業(yè)納入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一)節(jié)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diào)控
(三)活躍市場經(jīng)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chǎn)業(yè)
五、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二)分散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nèi)代理采購。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采購人
1.采購人是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2.采購人的權利:(l)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2)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遵守委托協(xié)議約定的權利;(3)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的權利;(4)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權利;(5)簽訂采購合同并參與對供應商履約驗收的權利;(6)特殊情況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權利;(7)其他合法權利。
3.采購人的義務:(1)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同時還要接受和配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以及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察;(3)尊重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4)遵守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秩序;(5)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6)在指定媒體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招標結果;(7)依法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zhì)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9)其他法定義務。
(二)供應商
1.概念。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2.法定條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nèi),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供應商的權利:(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權利;(2)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的權利;(3)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采購競爭的權利;(4)就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提出詢問、質(zhì)疑和投訴的權利;(5)自主、平等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權利;(6)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保守其商業(yè)秘密的權利;(7)監(jiān)督政府采購依法公開、公正進行的權利;(8)其他合法權利。
4.供應商的義務:(1)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2)按規(guī)定接受供應商資格審查,并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3)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滿足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正當要求;(4)投標中標后,按規(guī)定程序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5)其他法定義務。
(三)采購代理機構
1.采購代理機構分為一般采購代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主要負責分散采購的代理業(yè)務。集中采購機構是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法定代理機構,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
2.義務和責任:(l)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并提供良好服務;(2)依法發(fā)布采購信息;(3)依法接受監(jiān)督管理;(4)不得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5)其他法定義務和責任。
七、政府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競爭,從中擇優(yōu)選擇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的采購方式。
3.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經(jīng)分析比較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4.單一來源。單一來源是指采購人采購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物品,只能從唯一的供應商取得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情況下,直接向該供應商協(xié)商采購的采購方式。
5.詢價。詢價是指采購人向三家以上潛在的供應商發(fā)出詢價單,對各供應商一次性報出的價格進行分析比較,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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