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組成。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與原則
(一)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公正以及誠實信用等原則。
三、政府采購的功能與執(zhí)行模式
(一)政府采購的功能
政府采購具有節(jié)約財政支出、強化宏觀調控、活躍市場經(jīng)濟、推進反腐倡廉以及保護民族產(chǎn)業(yè)等功能。
(二)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有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zhí)行模式。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四、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五、政府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采購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二)邀請招標采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三)競爭性談判采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相信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單一來源采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五)詢價采購
詢價采購方式適用于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六、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檢查
政府采購活動應受到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的內部監(jiān)督。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控告、檢舉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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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