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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行政復議概述
一、行政復議的涵義與特征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對于行政機關來說,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tǒng)內部自我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行政復議是其認為合法權益被侵犯時所尋求的一種法律救濟手段。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主體即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為。行政復議權是行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整個行政復議活動是以行政機關為主導進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一種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行政爭議是由于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引起的爭議。行政復議只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它不解決民事爭議和其他爭議。因此,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較,行政復議具有司法性。
3.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后者如制定和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等。我國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但不審查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違法,應當通過其他法制監(jiān)督途徑解決。
4.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啟動的 一般的行政行為都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主動進行,是行政機關單方的行為。而行政復議只能由行政相對人啟動,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進行復議活動。從這一點來看,它與司法活動近似,而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有區(qū)別。
二、行政復議的作用
我國行政復議法明確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的指導思想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因此,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作用具有兩重性:
1.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它的救濟性現代社會,行政權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行政權力無所不在,無孔不人,每個人“從搖籃到墳墓”都脫離不了行政權的影響。由于行政權最終要由具體的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來行使,某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難以避免,這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會對相對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必須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權利救濟措施,這就是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必要。與行政訴訟制度相比,行政復議制度具有受案范圍廣、效率高、不收費等優(yōu)點,且在行政系統(tǒng)內部,易于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接受。因此,對于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行政復議其尋求權利救濟的一種措施。
2.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體現它的監(jiān)督性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guī)定,行政系統(tǒng)內部上下級機關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這是保證行政效率和行政機關內部良好運行的需要。上級機關領導和監(jiān)督下級機關的方式有多種,如發(fā)布指令、命令,聽取下級機關的請示和匯報,到下級機關去檢查工作等,行政復議是由上級機關通過對具體行政爭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以監(jiān)督下級機關的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因此,對于行政機關來說,行政復議制度又是一種監(jiān)督機制。與行政復議的權利救濟作用相比,其保障和監(jiān)督的作用是次要的和附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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