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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土地登記的概念、特點
1.概念: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qū)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qū)域
的土地進行普遍登記。 它要求所有土地所有者依法使用或擁有的土地,在使用所有期間內,無論是否有過變更,都應該按照土地部門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過一定的程序重新在統(tǒng)一的薄冊上進行登記,并換發(fā)土地證。也就是說,需要進行初始土地登記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從未進行過土地登記的地區(qū);二是原有登記需要全面更新的。
2.特點:
1)階段性,初始土地登記有期限,持續(xù)一段時間后即告結束;
2)全域性,初始土地登記作業(yè)區(qū)是一個行政轄區(qū),它通常是一個縣或市;
3)集中性,初始土地登記是在一定范圍和時間內有計劃集體統(tǒng)一進行的。
3.初始土地登記申請人
1)個人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記申請人分別為:
(1)使用宅基地的城鎮(zhèn)、農村居民,由共房產權人或房主申請土地登記。
(2)使用四荒拍賣土地的農村民,由農地使用合同簽訂人申請土地登記。
2)單位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記申請人分別為:
(1)企業(yè)法人單位,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凡是以企業(yè)法人名義取得土地使用公的,由企業(yè)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
(2)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團法人以及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請登記。以上法人單位中,有法人資格,但不是以本法人單位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政府機關、婦聯、科協等單位,以政府名義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
(3)聯營單位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yè)之間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的新的經濟實體,并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yè)。聯營單位以單位法人及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聯營單位聯營合同中規(guī)定土地作為入股或明確土地使用權不作為聯營條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土地登記申請人。
(4)私宮單位指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雇傭勞動力為基礎的,并已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yè)、私營合作企業(yè)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由私營單位代理人申請。私營單位屬合作性質且土地使用權不作為合作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確定土地登記申請人。
3)集體所有的土地,其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登記申請人分別為:
(1)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其代表申請土地登記。
(2)村集體內有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如過去的生產隊,目前仍然為獨立存在的,
可以由各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代表申請土地登記,也可以由村集體代辦。
(3)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由鄉(xiāng)(鎮(zhèn))集體及其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根據我國目前農村鄉(xiāng)(鎮(zhèn))集體的組織形式,國家沒有明文規(guī)定具體的鄉(xiāng)集體組織范圍、章程及組織方式,嚴格地講沒有反映出法人應具備條件,但是事實上確實有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面行使著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凡屬于這種情況的,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暫時不進行土地登記。隨著有關法律的健全,再統(tǒng)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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