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wǎng)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土代權利理論與方法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
(二)依法提前收回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
2、因用地者違法或違約
(三)土地滅失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定義
租賃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國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租賃”是在一方保留租賃物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的前提下,另一方面依約在一定期限內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并由此取得合法收益的法律關系。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排他性占有和使用的支配地位。租賃權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獲得物權保護意義上的法律救濟,如排除妨害、返還財產等。
“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土地使用權客體
(一)新增經(jīng)營性用地;(二)存量經(jīng)營性劃撥用地;(三)依法取得場地經(jīng)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四)短期用地;(五)改變用途、增加建筑面積而未補交地價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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