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物權的概念
民法最基本的財產權制度包括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兩大部分?!拔餀唷币辉~最早起源于羅馬法,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術語?,F在,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規(guī)定了物權制度,物權法已成為各國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權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
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由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對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權利。例如,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支配權利。物權這一概念包括了以下幾方面的涵義:
(一)物權是法定的,民事主體應當依法行使
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行使方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chuàng)設或以協(xié)商的方式隨意加以改變。
(二)物權是以物為權利客體的民事權利
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指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物權雖是以物為權利的客體,但不能把物權僅僅視為人對物的權利,與其他人無關。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體通常是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三)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主體得依自己的意思徑行對標的物加以使用、收益、處分。這就是說,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同時,物權人對物獨立進行支配完全依自己的意志,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所有人使用其財產,并在其財產之上獲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為便可以實現。
(四)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享有物權和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這種屬性也被稱為物權的排他性效力。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權利歸屬,即法律確認某物歸某人所有,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編輯推薦:
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章節(jié)知識點
更多>>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輔導資料
相關文章: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 考試用書征訂 網絡課堂培訓
(責任編輯: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