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農民甲因其鄰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訴請法院保護,乙的行為侵犯了甲的( C )權利。
A.相鄰權
B.住宅所有權
C.宅基地使用權
D.宅基地所有權
解釋:農村居民為居住使用,可依法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并可擁有建筑所有權。但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公民個人在我國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主體資格。相鄰權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本題中,村民乙越界建房侵入甲的宅基地,侵犯的是甲對其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而非相鄰權。
30.鄉(xiāng)村公益用地的權利主體為( A )。
A.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
B.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C.居委會
D.鄉(xiāng)(鎮(zhèn))土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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