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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電氣工程師考試:中國電力行業(yè)標準(蓄電池)匯總
6.3 閥控蓄電池組的運行及維護
6.3.1閥控蓄電池組的運行方式及監(jiān)視
a) 閥控蓄電池分類
日前主要分貧液式和膠體式兩類。
b) 運行方式及監(jiān)視
閥控蓄電池組在正常運行中以浮充電方式運行,浮充電壓值宜控制為(2.23-2.28)V×N,在運行中主要監(jiān)視蓄電池組的端電壓值,浮離電流以值,每只蓄電池的電壓值、蓄電池組及直流母線的對地電陰值和絕緣狀態(tài)。
6.3.2閥控蓄電池的充放電制度
a) 恒流限壓充電
采用I10電流進行恒流充電,當蓄電池組端電壓上升到(2.30-2.35)V×N限壓值時,自動或手動轉為恒壓充電。
b) 恒壓充電
在(2.30-2.35)V×N的恒壓充電下,I10充電電流逐漸減小,當充電電流減小至0.1I10電流時,充電裝置的倒計時開始起動,當整定的倒計時結束時,充電裝置將自動或手動地轉為正常的浮充電運行,浮充電壓值宜控制為(2.23-2.28)V×N。
c) 補充充電
為了彌補運行中因浮充電流調整不當造成了欠充,補償閥控蓄電池民自放電和爬電漏電所造成蓄電池容量的虧損,根據(jù)需要設定時間(一般為3個月)充電裝置將自動地或手動進行一次恒流限壓充電→恒壓充電→浮充電過程,使蓄電池組隨時具有滿容量,確保運行安全可靠。
6.3.3 閥控蓄電池的核對性放電
長期使用限壓限流的浮充電運行方式或只限壓不限流的運行方式,無法判斷閥控蓄電池的現(xiàn)有容量,內部是滯答水或干裂。只有通過核對性放電,才能找出蓄電池存在的問題。
a) 一組閥控蓄電池
發(fā)電廠或變電所中吸有一組電池,不能退出運行、也不能作全核對性放電、只能用I10電流以恒流放出額定容量的50%,在放電過程中,蓄電池組端電壓不得低于2V×N。放電后應立即用I10電流進行恒流限壓充電→恒壓充電→浮充電,反復放充(2-3)次,蓄電池組容量可得到恢復,蓄電池存在的缺陷也能找出和處理。若有備用閥控蓄電池組作臨時代用,該組閥控蓄電池可作全核對性放電。
b) 兩組蓄電池
發(fā)電廠或變電所中若具有兩組閥控蓄電池組,可先對其中一組閥控蓄電池組進行全核對性放電,用I10電流恒流放電,當蓄電池組端電壓下降到1.8V×N時,停止放電,隔(1-2)h后,再用I10電流進行恒流限壓充電→恒壓充電→浮充電。反復2-3次,蓄電池組存在的問題也能查出,容量也能得到恢復。若經(jīng)過3次全核對性放充電,蓄電池組空量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以上,可認為此組閥控蓄電池使用年限已到,應安排更換。
c) 閥控蓄電池核對性放電周期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閥控蓄電池組,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以后每隔2-3年進行一次全核對性試驗,運行了6年以后的閥控蓄電池,應每年作一次全核對性放電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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