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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13)

發(fā)表時間:2011/11/16 12:00:32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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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13)

一、托收的含義

托收(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過銀行辦理,所以,又叫銀行托收。

銀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據(jù)發(fā)票金額開出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向出口地銀行提出托收申請,委托出口地銀行(托收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往來銀行(代理行)代向進口人收取貨款。

二、托收的當事人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主要有:

1. 委托人(Principal)。它是指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yè)務的客戶,通常是出口人。

2. 托收銀行(Remitting Bank)。它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托收業(yè)務的銀行。

3. 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它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進口地銀行。代收銀行通常是托收銀行的國外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Payer)。它通常是指買賣合同的進口人。

在托收業(yè)務中,有時還可能涉及到另外兩個當事人:一是指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匯票和單據(jù)的銀行。提示銀行可以是代收銀行委托與付款人有往來帳戶關系的銀行,也可以由代收銀行自己兼任提示銀行。二是需要時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即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為照料貨物存?zhèn)}、轉售、運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托收可根據(jù)所使用的匯票的不同,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國際貿易中貨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單托收。在跟單托收情況下,根據(jù)交單條件的不同,又可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

1. 付款交單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是指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發(fā)貨后,取得裝運單據(jù),委托銀行辦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書中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后,才能把裝運單據(jù)交給進口人。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兩種:

2. 承兌交單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jù),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貨運單據(jù)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之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jù),憑以提取貨物。也就是說,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權憑證,其收款的保障依賴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因此,出口人對接受這種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態(tài)度。

四、跟單托收方式下的資金融通

1、 托收出口押匯

出口托收押匯是指托收行以出口商開出的匯票和全套單據(jù)為抵押,向出口商墊付貨款的有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它的前提是貿易采用托收結算方式。它與出口信用證押匯的主要區(qū)別是,它沒有銀行的信用保證,能否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因而風險較大,押匯利率也較高。

2、 憑信托收據(jù)借單

所謂信托收據(jù),就是指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為提貨、報關、存?zhèn)}、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貨物售出后所得的貨款,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了單據(jù)后,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托人負全部責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托收據(jù)借給進口人,即所謂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jù)借單(D/P·T/R),那么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后可以憑信托收據(jù)先行借單提貨。日后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

例:(05年試題)

托收方式下,信托收據(jù)實質上是銀行向進口商提供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是)

五、托收方式的特點和應用

1、風險大。

2、進出口雙方的資金負擔不平衡。

六、出口貿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時應予注意的問題

1、認真調查和考察進口商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和經營作風

2、了解商品在進口國的市場動態(tài)、熟悉進口國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

3、了解進口國的習慣做法

4、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5、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裝運貨物、制作單據(jù)

6、應力爭自辦貨運保險,即出口人必須爭取以CIF或CIP條件成交。

案例:某外貿公司與某美籍華人客商做了幾筆順利的小額交易后,付款方式為預付。后來客人稱銷路已經打開,要求增加數(shù)量,可是,由于數(shù)量太多,資金要是周轉不開,最好將付款方式該為D/P AT SIGHT。當時我方考慮到D/PAT SIGHT 的情況下,如果對方不去付款贖單,就拿不到單據(jù),貨物的所有權歸我方所有。結果,未對客戶的資信進行全面調查,就以此種方式發(fā)出了一個40’貨柜的貨物,金額為3萬美圓。后來,事情發(fā)展極為不順。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客戶借口資金緊張,遲遲不去贖單。10天后,各種費用相繼發(fā)生??紤]到這批貨物的花色品種為客戶特別指定,拉回來也是庫存,便被迫改為D/A 30天??墒?,客戶將貨提出之后,就再也沒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務處與討債公司一問才知道,到美國打官司費用極高。于是只好作罷。

解析:出口公司要從中吸取教訓,以下幾點引起重視:

1.如下現(xiàn)象應引起注意,客戶在開始時往往付款及時,后來突然增加數(shù)量,要求出口方給予優(yōu)惠的付款條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應客戶條件,為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戶D/P條件后,客戶沒有付款贖單,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應考慮到D/A的風險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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