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tǒng)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緒論
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我國經濟發(fā)展迅速,在世界經濟舞臺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入世后,中國經濟進一步國際化,與國際經濟逐漸融為一體。大批的外向型企業(yè)要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贏得一席地位,就必須轉向國際化經營,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競爭。
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長達三十余年的美國與歐盟等發(fā)達國家對發(fā)展中國家的“紡織品配額制度”將不復存在了;同時,我國對國際社會“入世”承諾的三年過渡期已經結束,2004年7月新版《外貿法》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從事外貿經營活動了。也就是說,個人做外貿合法了,任何自然人只要去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就可以涉足進出口業(yè)務。外貿經營市場化的這一舉措,使得內地企業(yè)從此不再受所有制等形式的束縛,生產、銷售、價格都將由市場決定。就外貿體制改革而言,我國已經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從而翻開了全新的一頁。
還有,發(fā)達國家從今年元月開始,已經履行承諾,不再使用“進口配額”來限制發(fā)展中國家的紡織品進入其市場,任何出口企業(yè)都可以盡其所能發(fā)揮潛力。毫無疑問,破除藩籬后的中國紡織品出口,將進入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
由于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直接從事外貿經營業(yè)務,需要大批外貿單證人才。這一形勢,為國際商務單證的普及和發(fā)展提供了新的機遇。本書是《國際貿易理論》、《國際結算》等課程的延伸,注重學生外貿單據制作的實際操作能力和理解能力。眾所周知,外貿單證是對外貿易業(yè)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到從外貿合同履行到收匯、結匯的全過程。因此,正確、及時、完整地繕制各項單據,是進出口業(yè)務順利收匯的前提條件,也是本課程的宗旨之一.
一、外貿業(yè)務中的單證工作
當前國際貿易迅速發(fā)展,商品交易的數量、品種、金額等不斷擴大,傳統(tǒng)“銀貨兩訖”的結算方式早已不能適應現代國際貿易和國際結算的需求。因此,多數進出口貿易都是由經辦國際結算業(yè)務的銀行,通過票據、單據等結算工具轉移和傳遞的,并借助某種結算方式清算國際間貿易的債權、債務,從而實現貿易的最終完成.
由此,銀行國際結算品種逐漸增多,方式不斷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選擇結算品種主要取決于國際經貿活動的內容和融資的需求,風險保障程度和銀行的服務范圍等因素。盡管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多數是通過單證的轉移來實現的.
所謂單證,就是在進出口業(yè)務中應用的單據與證書,買賣雙方憑借這些單據與證書來處理貨物的交付、運輸、保險、商檢、報關、結匯等。就出口業(yè)務而言,出口單證是出口貨物推定交付的證明,是結算的工具。即賣方必須按時向買方提供與合同或信用證規(guī)定相符的單據。
思考與練習
1、 簡述外貿業(yè)務中“單證”工作的意義及特點。
2、 什么叫做“單證”?
第一章、信用證結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在當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的責任轉由銀行來履行,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yè)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wěn)健,銀行資金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進了國際間的貿易發(fā)展。
第一節(jié)、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概念
“信用證”結算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由進口方的開證銀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出口商開發(fā)的,授權出口商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簽發(fā)以該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匯票和單據時,該行必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業(yè)務有以下三個基本性質:
一 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可憑信用證,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開證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進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的付款不是以進口商的付款作為前提條件。
二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買賣雙方要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在信用證業(yè)務處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都必須以信用證為準,信用證是一項與買賣合同分離的獨立文件。
三 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yè)務。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憑相符單據付款,而非憑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開證行要拒付,也必須以單據上的不符點為由。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項“單據買賣業(yè)務”。
根據國際商會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條“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規(guī)定為:“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詞語(以下稱“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guī)定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
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信用證開立后,只要出口商嚴格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執(zhí)行,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能及時收到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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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