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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權法
第一節(jié) 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以特定物作為客體,這是物權最基本的特征。
物權是對物權,是人對物的支配權,它表示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而債權則是對人權,是人對人的請求權。
物權是絕對權,它的實現(xiàn)僅僅依據(jù)權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而債權是相對權,它的實現(xiàn)必須借助他人的意思,必須得到他人的協(xié)助。
物權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物權的實現(xiàn)不僅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必須排斥他人的意思,才能實現(xiàn)權利人的全部利益。
(二)物權的客體
物權的客體為物。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其中,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不動產和動產區(qū)分的意義在于:①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②可設立的物權種類不同。動產之上不能設立用益物權,在動產之上設立的擔保物權一般為質權、留置權。不動產之上可以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則為抵押權。⑧在糾紛的管轄上不同。因不動產發(fā)生的糾紛,產生專屬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或有關機關負責處理。
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規(guī)定??梢宰鳛橘|權標的的財產權利有票據(jù)、債券、存款單、提單、倉單上的權利、基金份額、股權、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
(三)物權的效力
物權對物權的效力,是指當同一物上存在數(shù)個物權時,一個特定物權對其他物權的效力。①性質標準: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權優(yōu)先于其賴以設定的基礎性權利。在通常情況下,所有權與在同一物上設定的其他限制物權相比,實現(xiàn)順序要居后。②時間標準: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yōu)先實現(xiàn)。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但是,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債權也可以具有優(yōu)先于物權的效力。這些特殊的情況主要有:①根據(jù)“為債權的債權”優(yōu)先的原則,新設定的債權具有優(yōu)先于原來的債權以及為這些債權進行擔保的物權的效力。例如,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破產管理人的清算費用優(yōu)先于原來的債權。②根據(jù)“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依據(jù)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具有對抗物權變動的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③民法特別法賦予優(yōu)先效力的債權,可以優(yōu)先于物權。船舶優(yōu)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優(yōu)先權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jù)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guī)費的繳付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等。
物權對占有的效力:占有不是權利,它表明的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物上真正的權利相對于占有被稱為本權。在占有人為無權占有時,本權人得行使返還請求權,占有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四)我國物權的體系
1.所有權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
4.準物權
準物權的類型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從事養(yǎng)殖和捕撈的權利等,它們分別適用相關的法律。
5.占有
占有是對物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tài),占有不是權利。
二、物權法基本制度
(一)物權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疇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類型強制。物權類型固定。
2.物權絕對原則
物權意思的對世性。一物一權。物權請求權、物上代位權。
3.物權特定原則
物必須已經(jīng)存在。物必須特定。
4.區(qū)分原則
原因行為遵守債權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物權是否發(fā)生變動,不是該行為的生效要件。物權變動遵守處分行為的生效條件,即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合同生效、物權未變動時,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的效力:決定物權變動的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關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變動,就采用了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權利正確性的推定和善意保護的作用,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
(三)物權變動制度
1.不動產物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比如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就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自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另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也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不動產登記采取當事人申請為主的方式。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我國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它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效力,它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jù)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時,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異議登記有阻斷登記公信力的作用。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2.動產交付
交付要件主義。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交付對抗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種特殊的交付形式: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jīng)占有該動產的情形。在簡易交付的情形,物權變動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指示交付——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情形,此時,物權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以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情形,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3.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非依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一般不需要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即可生效,但是,非依法律行為而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在處分該物權時,若該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未經(jīng)登記時,該處分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四)物權的保護
1.物權保護的方式和途徑
物權保護的方式包括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些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jù)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2.物權請求權
(1)物權確認請求權。
(2)返還請求權。
(3)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4)恢復原狀請求權。
(5)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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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