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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起訴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以起訴的主體為標準,分為公訴和自訴。公訴是指由檢察機關(guān)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給予相應(yīng)制裁的一種訴訟活動。
(一)審查起訴的概念: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察機關(guān)或偵察部門偵查終結(jié)移送起訴是案件受理后,依法對偵察機關(guān)或偵察部門認罪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犯罪性質(zhì)以及適用的法律等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
1、審查的內(nèi)容
2、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3、審查起訴的期限
4、審查起訴的處理:
(1)提起公訴
(2)不起訴
不起訴的制度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是法定不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yīng)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是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是證據(jù)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自訴
提起自訴的條件是: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自訴人主體資格合格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
了解訴訟法第170、171條規(guī)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行為應(yīng)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guān)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jù)的案件,應(yīng)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應(yīng)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jīng)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基本制度
(二)刑事訴訟中的回避
1、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guān)系或其他特殊關(guān)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該案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活動制度。
2、回避的種類
(1)自行回避
(2)申請回避
(3)指令回避
3、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回避人員的范圍
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5、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yīng)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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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