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 2004 年 10 月,新華公司收購了一家 1T 公司的 50 %股權,該 IT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結構為:新華公司占 50 %、 G 公司占藥%、 H 公司占 5 %。新華公司成為該 IT 公司新的股東后,經協(xié)商,各投資方對該 IT 公司的原有章程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章程規(guī)定:
?、?nbsp;投資各方分別派出人員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公司董事會由 n 名董事組成,其中新華公司派出 6 人, G 公司派出 4 人,另外 l 人由 H 公司派出。董事會設董事長 1 名、副董事長 2 名。董事長由新華公司在其派出的董事中指定,副董事長由 G 公司和 H 公司在其各自派出的董事中指定。
?、?nbsp;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shù)為全體董事的 2/3 以上。達到法定人數(shù),董事會會議方可通過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全體董事的簡單多數(shù)通過即可付諸實施。
另外,為保證在該 IT 公司董事會中的影響力,新華公司要求其派出的 6 名董事必須參加該 IT 公司的董事會會議。
新華公司認為按照合并會計報表的有關規(guī)定,必須擁有 50%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才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因其持股比例僅為 50 % ,因而在其 2003 年的合并會計報表中,未將該 IT 公司納入其報表合并范圍,而僅按照權益法核算該項投資。
〔 分析〕(4)新華公司作為該 IT 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雖然其直接擁有該 1T 公司的權益性資本的比例不足半數(shù)以上,但從該 1T 公司的章程規(guī)定來看,新華公司能夠任命該 IT 公司董事會的多數(shù)成員,該 IT 公司董事會的任何一項決策,只需其董事會 11 名成員中的簡單多數(shù)通過即可實施。所以,新華公司對該 1T 公司的財務和生產經營政策具有控制權,應將該 IT 公司
納入其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新華公司僅按照權益法核算該項投資的處理方法不正確。
(5)2004 年 1 月,新華公司與另一家企業(yè)簽訂 5 年期受托經營酒店的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約定,新華公司在受托經營期內享有對該酒店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權,并享有或承擔其間該酒店實現(xiàn)的利潤或發(fā)生的虧損,作為報酬新華公司須定期支付給委托企業(yè)固定的委托經營費。雖然新華公司不持有該酒店的任何股權,但是,新華公司欲以實際控制為由將該酒店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內。
[分析] (5) 合并的前提是權益性投資,即強調以權益性投資為基礎的實際控制。雖然新華公司按照受托經營協(xié)議享有對該酒店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權,并享有或承擔其間酒店實現(xiàn)的利潤或發(fā)生的虧損,但不持有該酒店的任何股權,所以不能將該酒店納入合并范圍內。
要求:
請分析新華公司上述有關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正確性并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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