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所得稅
2006年2月財政部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所得稅的核算作了重大改變:
1.核算方法變了。所得稅核算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類;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可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債務法下還可分為收益表債務法(即原準則下的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按照新準則規(guī)定,所得稅核算方法由原會計制度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法下的遞延法、收益表債務法,改為納稅影響會計法下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所得稅核算注重的對象由原來的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轉為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是從利潤表的角度考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而暫時性差異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考察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兩者有很大差別。
3.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反映在“遞延稅款”中;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分別反映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中。
在新準則下,所得稅會計的目的,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等項目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將該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所得稅費用。
因此,在所得稅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核心問題是掌握:“暫時性差異”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第一節(jié) 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y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如果這些經濟利益不需要納稅,那么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
[例1] 甲公司2005年末存貨賬面余額100萬元,已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則存貨賬面價值為90萬元;存貨在出售時可以按其購入成本(賬面余額)抵稅100萬元,所以,存貨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通俗地說,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將來收回資產時可以抵稅的金額。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例2]甲公司2005年末預計負債賬面金額為100萬元(預提產品保修費用),假設產品保修費用在實際支付時抵扣,該預計負債計稅基礎為0萬元,即負債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100—其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稅利潤時可予抵扣的金額100=0。
通俗地說,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將來支付時不能抵稅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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