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4/4/5 17:18:00 來源:中大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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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或有事項
2003年考試是15分,2004年是10分。
關鍵掌握點:
或有事項發(fā)生的可能性P “可能性”的層次 對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
95%<P<100% 基本確定 確認為負債
50%<P≤95% 很可能 確認為負債
5%<P≤50% 可能 在資產(chǎn)負債表附注中披露
0<P≤5% 極小可能 一般不予披露*
【案例1】
資料: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于1998~1999年期間為其大股東B公司自某銀行取得的數(shù)筆貸款提供擔保。有關情況如下:
1.A公司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兩筆貸款于2001年4月到期,貸款本金3000萬元,B公司尚未支付的貸款利息為580萬元。B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到期債務。銀行于2001年6月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要求B公司及A公司償付所欠款項。
(1)2001年12月,法院判決A公司按照擔保合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要求A公司在30日內(nèi)向債權銀行支付上述全部3580萬元。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支付了上述款項。
(2)對于上述債務擔保,按照合同約定,在A公司代B公司償付了有關貸款及到期利息后,A公司有權向B公司追償,B公司對A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賠償責任。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根據(jù)B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無法確定何時能取得已代B公司支付的3580萬元款項。但A公司認為,鑒于其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B公司對A公司代為支付的貸款及到期利息有賠償責任,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為此,A公司在其2001年的會計報表中,確認了應收B公司3580萬元的款項。
2.2002年10月5日,B公司自同一家銀行取得的另外一筆貸款到期,B公司因財務困難,仍無法償付,該筆貸款本金1900萬元,B公司已將貸款利息分期支付給銀行。
(1)至2002年12月31日,該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作為該筆貸款的擔保人,其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中規(guī)定:
①A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B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
②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③A公司提供保證的期間為自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nèi)。在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nèi),貸款銀行有權向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如貸款銀行在貸款到期日以后的兩年期間內(nèi)未提起訴訟,則A公司自動免除擔保責任。
(2)A公司的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認為,對于該筆債務擔保,債權銀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一旦銀行提起訴訟,A公司按照擔保合同規(guī)定,必將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全部1900萬元。
(3)鑒于至2002年資產(chǎn)負債表日,債權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認為對于尚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符合會計制度中關于確認負債的有關條件,對于上述債務擔??赡墚a(chǎn)生的損失在其2002年度會計報表中未確認任何預計負債。
要求:
請判斷A公司對于上述債務擔保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綜合題)[本題13.30分]
答案分析是
本案例中各事項均屬于對擔保事項可能產(chǎn)生的損失,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預計可從第三方取得賠償?shù)拇_認和計量問題。
本案例事項1,在判斷A公司是否能在其2001年年報中確認一項應收款項時,應注意分析其從B公司得到補償?shù)目赡苄?。A公司將其為B公司償付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確認為資產(chǎn)時,必須滿足“基本確定”這一確認條件。本案例中,A公司雖有權向B公司索取代為償付的款項,且B公司對A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賠償責任;但在2001年底,基于B公司的財務狀況,A公司獲得B公司賠償?shù)目赡苄圆⑽催_到基本確定的程度,不符合確認補償?shù)臈l件,因此不能予以確認。
本案例事項2,在判斷擔保事項可能產(chǎn)生的負債時,應著重考慮:判斷A公司為B公司提供的貸款擔保及由此產(chǎn)生的連帶責任是否已經(jīng)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雖然在本案例中至2002年資產(chǎn)負債表日,債權單位尚未提起訴訟,基于本案例中事項1的情況,作為同一家貸款銀行在就前筆貸款已經(jīng)法院判決勝訴,并取得A公司代B公司償付有關款項的情況下,該貸款銀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極大,而且一旦提起訴訟,按照擔保合同,A公司將會被要求代B公司支付全部1900萬無貸款,這一點可從A公司的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予以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確認由擔保事項產(chǎn)生的預計負債,應以是否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作為判斷基礎,而不應以債權單位是否提起訴訟為依據(jù)。本案例中A公司在提供2002年會計報表時,應根據(jù)預計的賠償金額確認有關的預計負債。
案例2】
資料: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其1999~2002年發(fā)生的有關事項及其會計處理如下:
(1)1999年10月20日,A公司為某客戶B公司提供貸款擔保,被擔保貸款本金為2000萬元,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5%。根據(jù)合同,B公司到期無法償付該貸款時,A公司對該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還款責任。
2002年10月20日上述貸款到期,B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按期償付全部貸款本息。為減少損失,貸款銀行向法院申請,請求對A公司的銀行存款及部分非貨幣性資產(chǎn)進行訴前保全。
考慮到訴前保全將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A公司遂通過其母公司向貸款銀行施加影響,要求貸款銀行撤銷對A公司訴前保全的申請及相關訴訟。貸款銀行同意了母公司的要求。至2002年12月31日,沒有跡象表明B公司的財務狀況發(fā)生好轉(zhuǎn)。
A公司在其2002年12月31日的資產(chǎn)負債表中未確認與上述貸款擔保有關的負債,也未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任何披露。
(2)A公司于2002年3月收購了D有限責任公司。收購以后,D有限責任公司改名為AD有限責任公司,并成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收購協(xié)議約定,收購完成后,A公司將承接原D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合同所規(guī)定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2002年9月10日,某銀行向法院起訴A公司,要求其償付原D公司為其他企業(yè)貸款提供擔保應承擔的連帶責任1200萬元。該擔保事項起因于2000年12月原D公司與該銀行所簽訂的擔保合同。原D公司在成為A公司的子公司之前,考慮到被擔保企業(yè)的財務狀況尚未惡化,因而未確認任何與該擔保有關的負債。
A公司認為,既然其在購買D公司時此項義務未體現(xiàn)在D公司的資產(chǎn)負債表中,因而不應為其承擔責任。A公司的法律顧問則認為,雖然該項義務未體現(xiàn)在D公司資產(chǎn)負債表中,但根據(jù)收購協(xié)議,A公司將承接原D公司與其他企業(yè)所簽訂合同中的所有義務,因此A公司實際上仍需承擔1200萬元的還款責任。考慮到如果確認相關負債很可能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A公司產(chǎn)生不利影響,法律顧問建議A公司可不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2002竿12月31日,該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該擔保訴訟事項,A公司在其2002年12月31日的資產(chǎn)負債表中未確認任何負債,也未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任何披露。
(3)1999年7月,A公司為其長期供貨商提供一項銀行貸款擔保,被擔保貸款本金為900萬元,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4%,根據(jù)合同,A公司為該供貨商取得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全額擔保責任;此外,如A公司代供貨商償付款項,則A公司可向供貨商追償。
因該供貨商經(jīng)營情況不佳,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無法按期償付到期貸款本息,銀行于2002年10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供貨商及A公司償付到期債務。2002年12月31日,該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A公司預計很可能代供貨商償還貸款本息金額為800萬元。
鑒于A公司代供貨商償付的款項按合同規(guī)定可以向供貨商追償,A公司在其2002年12月31日的資產(chǎn)負債表中確認了一項800萬元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了一項800萬元的應收款項。
(4)2002年5月10日,A公司與某外商簽訂了一項商品銷售協(xié)議,價值2000萬美元。2002年9月30日,A公司將商品發(fā)往約定的港口,但是外商認為A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在質(zhì)量、規(guī)格方面不符合協(xié)議要求。雙方協(xié)商不成,A公司于2002年10月20日向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外商無條件按協(xié)議支付貨款。至2002年12月31日,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尚未作出裁決。
對上述仲裁事項,A公司在2002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作了披露(假定不考慮收入確認問題)。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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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