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轉讓人的權利、義務是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因此,該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轉移給新的受讓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例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為50年,原土地使用者使用10年后轉讓,受讓人的使用年限只有40年。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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