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早于1991年在上海市建立。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漢等城市也相繼試行符合本地實際的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4]43號),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國務院發(fā)布施行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穩(wěn)步發(fā)展,逐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從生產領域轉向消費領域,從支持住房建設轉向支持職工住房消費。2002年,國務院修改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從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健全和完善監(jiān)督體系、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積金繳存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zhèn)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納入職工個人賬戶。
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或3倍。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繳存比例是指職工個人和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占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例。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不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住房公積金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職工符合住房消費提取條件或喪失繳存條件時,部分或全部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行為。職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zhí)崛€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和出境定居的;
(5)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住房公積金使用
(1)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
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且連續(xù)足額正常繳存一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秘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繳存職工在繳存地以外地區(qū)購房,可按購房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府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除貸款資金來源不同,在貸款對象、貸款流程以及貸款利率、額度等方面也存在較明顯差異。
(2)購買國債
在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3)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
2009年,國家開展了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試點城市在優(yōu)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zhí)行。利用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發(fā)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定向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guī)劃的城市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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