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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行政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行為、財產、名譽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處罰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實施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這是它與刑事處罰的主要區(qū)別。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堅持"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處罰的設立權、處罰主體、被處罰的行政行為以及處罰的種類、內容和程序的都必須由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予以明確。
例題: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 )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為。
A.人身
B.精神
C、行為
D.財產
E、名譽
答案:ACDE
解析:行政處罰是不以精神形式制裁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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