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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guī)定》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法規(guī)標題】《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
【類別】土地/土地管理機構
【發(fā)文字號】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
【發(fā)布部門】國務院各機構/各部/國土資源部
【發(fā)布日期】2004.01.09
【實施日期】2004.05.01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guī)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本規(guī)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礦產資源規(guī)劃、擬定或者修改區(qū)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yè)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 聽證的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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