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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需要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處理期間,復議機關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處理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期限。
第四十三條復議機關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十四條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jīng)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一)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參加復議的;
(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證據(jù)需進一步調查的。
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第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五)被申請人答復的要點、理由、依據(jù);
(六)行政復議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
(七)行政復議結論和依據(jù);
(八)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
(九)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加蓋復議機關的印章。
例題: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A.60
B.90
C.100
D.120
答案:A
解析: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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