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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抗震設防等級
依據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對建筑物的抗震設防等級有如下規(guī)定:
(1)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劃分,應根據下列因素綜合分析確定:
①建筑破壞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大小。
②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業(yè)的特點、工礦企業(yè)的規(guī)模。
③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對傘局的影響范圍大小、抗震救災影響及恢復的難易程度。
④建筑各區(qū)段的重要性有顯著不同時,可按區(qū)段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⑤不同行業(yè)的相同建筑,當所處地位及地震破壞所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不同時,其抗震設防類別可不相同。
(2)建筑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
(3)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甲類建筑,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②乙類建筑,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③丙類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④丁類建筑,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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