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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支 撐
7.5.1 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結構在施工和使用期間的空間穩(wěn)定,防止桁架側傾,保證受壓弦桿的側向穩(wěn)定,承擔和傳遞縱向水平力。
7.5.2 屋蓋應根據(jù)結構的型式和跨度、屋面構造及荷載等情況選用上弦橫向支撐或垂直支撐。但當房屋跨度較大或有鍛錘、吊車等振動影響時,除應設置上弦橫向支撐外,尚應設置垂直支撐。
支撐構件的截面尺寸,可按構造要求確定。
注:垂直支撐系指在兩榀屋架的上、下弦間設置交叉腹桿(或人字腹桿),并在下弦平面設置縱向水平系桿,用螺栓連接,與上部錨固的檁條構成一個穩(wěn)定的桁架體系。
7.5.3 當采用上弦橫向支撐時,房屋端部為山墻時,應在端部第二開間內設置上弦橫向支撐(圖7.5.3);房屋端部為輕型擋風板時,應在端開間內設置上弦橫向支撐。當房屋縱向很長時,對于冷攤瓦屋面或跨度大的房屋,上弦橫向支撐應沿縱向每20~30m設置一道。
上弦橫向支撐的斜桿如采用圓鋼,應設有調整松緊的裝置。
7.5.4 當采用垂直支撐時,垂直支撐的設置可根據(jù)屋架跨度大小沿跨度方向設置一道或兩道,沿房屋縱向應間隔設置,并在垂直支撐的下端設置通長的屋架下弦縱向水平系桿。
對上弦設置橫向支撐的屋蓋,當加設垂直支撐時,可僅在有上弦橫向支撐的開間中設置,但應在其他開間設置通長的下弦縱向水平系桿。
7.5.5 下列部位,均應設置垂直支撐;
1 梯形屋架的支座豎桿處;
2 下弦低于支座的下沉式屋架的折點處;
3 設有懸掛吊車的吊軌處;
4 桿系拱、框架結構的受壓部位處;
5 膠合木大梁的支座處。
垂直支撐的設置要求,除第3項應按本規(guī)范第7.5.4條的規(guī)定設置外,其余可僅在房屋兩端第一開間(無山墻時)或第二開間(有山墻時)設置,但應在其他開間設置通長的水平系桿。
7.5.6 木柱承重房屋中,若柱間無剛性墻或木質剪力墻,除應在柱頂設置通長的水平系桿外,尚應在房屋兩端及沿房屋縱向每隔20~30m設置柱間支撐。
木柱和桁架之間應設抗風斜撐,斜撐上端應連在桁架上弦節(jié)點處,斜撐與木柱的夾角不應小于30°。
7.5.7 符合下列情況的非開敞式房屋,可不設置支撐;
1 有密鋪屋面板和山墻,且跨度不大于9m時;
2 房屋為四坡項,且半屋架與主屋架有可靠連接時;
3 屋蓋兩端與其他剛度較大的建筑物相連時。
當房屋縱向很長,則應沿縱向每隔20~30m設置一道支撐。
7.5.8 當屋架設有雙面天窗時,應按本規(guī)范第7.5.3條和第7.5.4條的規(guī)定設置天窗支撐。天窗架兩邊立柱處,應按本規(guī)范第7.5.6條的規(guī)定設置柱間支撐,且在天窗范圍內沿主屋架的脊節(jié)點和支撐節(jié)點,應設置通長的縱向水平系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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