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的政府管理
[知識點]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在宣傳推介過程中不得有的行為
1.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 資金借貸等滿足投資金額的建議或者便利。
2.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口頭或者通過簽訂回購協(xié)議、承諾函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預測收益率。
4.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夸大宣傳、片靦宣傳股權投資基金,違規(guī)使用安全、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本金無憂等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沒有風險的表述。
6.詆毀其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銷售機構。
7.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 恭維性或者推薦性文字。
8.向投資者宣傳的股權投資基金投向與股權投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向不符。
9.未充分披露股權投資基金交易結構、各方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lián)交易(如有)、委托投資顧問(如有)等情況。
10. 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注意:股權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yè)績的,應當遵循的原則:
1.基金合同已生效一段時間,如6個月以上。
2. 應登載完整的業(yè)績記錄。
3.如基金存續(xù)期間較長,可登載近幾年的完整、 連續(xù)業(yè)績, 如近5年完整的業(yè)績記錄。
[知識點] 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監(jiān)管要求
一、 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報送相關信息
(一)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二)發(fā)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報告。
(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二、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 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三)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1.對外投資情況
2.基金財務情況
3.項目運營和風險情況
4.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5.基金費用支出情況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發(fā)生重大事項變更,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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