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的形式
按照違約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
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自己的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
屆期違約也稱為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
屆期違約行為的類型有: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
(1)繼續(xù)履行。也稱強制繼續(xù)履行、依約履行、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也稱為違約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4)支付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其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的約定雖然屬于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圍,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罰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1.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p>
因此,定金具有懲罰性,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這一比例為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違反。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比例超過20%,并非整個定金條款無效,而只是超過部分無效,例如,雙方約定的定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5%,則超過部分的5%為無效。
2.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在于:預付款是由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價款。預付款的交付在性質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為,合同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履行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預付款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無論發(fā)生何種違約行為,都不發(fā)生預付款的喪失和雙倍返還。
因此,預付款與定金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這就是說,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并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適用了定金責任就不能再適用違約金責任,適用了違約金責任就不能再適用定金責任,兩者只能是單罰而不能是雙罰,否則會給違約方施以過重的責任,是不公平的。
當然,是選擇定金還是選擇違約金,這一權利屬于守約方。
4.定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區(qū)別:定金責任不以實際發(fā)生的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也不能替代賠償損失。
因此,在既有定金條款又有實際損失時,應分別適用定金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兩者同時執(zhí)行,這與前面所講的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是不同的。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賠償損失,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人民法院應酌減定金的數額。
房屋買賣合同
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不同。
法律對房屋買賣有下列特別規(guī)定,包括:房屋買賣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書面約定;在城鎮(zhèn)買賣房屋的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后,才發(fā)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fā)生權利轉移效果;出賣共有房屋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
租賃合同(掌握)
1.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租賃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2)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不動產和動產。
(3)租賃合同約定的是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或收益權,而不是所有權。
(4)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qū)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5)租賃合同的另一特征是雙務、有償合同。
(6)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7)此外,租賃合同還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xié)議,合同即告成立。
2.租賃合同的種類
(1)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分為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2)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有特殊的規(guī)定,租賃可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于一般租賃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guī)定。
(3)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租賃可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
對于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愿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法定期間(20年)的限制。
3.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主要有:①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
②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③對出租物的瑕疵擔保,當租賃物有瑕疵或存在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收益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損失,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承租人訂約時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2)承租人的義務主要有:
①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③妥善保管租賃物;
④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⑤當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者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通知的事由時,負有通知義務;
⑥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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