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強制執(zhí)行有關的期限規(guī)定
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P>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zhí)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zhí)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zhí)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zhí)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zhí)行人,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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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