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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一切險
1.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2.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定,由[發(fā)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3.在國外,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應當由[發(fā)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5.保險人可以對[設計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自然磨損]、[維修保養(yǎng)費用]帶來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6.“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范圍
7.建筑工程一切險加保第三者責任險規(guī)定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在保險期限內,因發(fā)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因上訴而支付的訴訟費用]。
8.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fā)生者為準。
五、合同的公證
1.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
2.如果承包人已經進場,但在開工前發(fā)包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場前如果雙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則可以對承包人已經進場的材料設備數量進行[公證],即進行證據保全,為以后糾紛解決留下證據。
六、合同的鑒證
1.合同鑒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2.合同鑒證應審查的主要內容及其作用
七、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與區(qū)別
1.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是:[自愿申請原則相同]、[內容和范圍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鑒證與公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3.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qū)別是[性質]、[效力]、[適用范圍]不同。
4.經過公證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經過鑒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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